第一条 为助力我市“532”发展战略,为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民生建设重点项目(工作)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指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名单详见附件);毕业生指上述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2022年-2025年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对毕业生给予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包括首次缴存补贴300元/人、留常缴存补贴2500元/人)和单笔贷款2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
第四条 毕业生享受支持政策的条件:
1. 首次缴存补贴。毕业前与在常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且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毕业前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毕业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 留常缴存补贴。享受首次缴存补贴,且毕业次年的7月份前在常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累计6个月。
3. 贷款额度支持。享受首次缴存补贴,毕业后5年内在常州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
第五条 毕业生设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首次缴存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毕业次年的7月份将留常缴存补贴一次性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条 按本办法享受贷款额度支持的,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与《“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21〕21号)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政策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 毕业生在毕业后可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终止协议提取须在毕业次年办理。
第八条 获得留常缴存补贴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视同放弃留常缴存补贴和贷款额度支持;获得贷款额度支持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视同放弃贷款额度支持。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首次缴存补贴及留常缴存补贴资金在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名单(31家)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名单(31家)
一、本科院校
常州大学
江苏理工学院
常州工学院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二、高职院校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三、江苏联合学院、城职院分院(办学点)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铁道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艺术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技师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溧阳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金坛办学点
四、技工院校
常州技师学院
常州交通技师学院
武进技师学院
金坛技工学校
常州冶金技师学院
常州工贸技工学校
常州航空技工学校
常州科技经贸技工学校